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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械厂、范长安诉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械厂、范**诉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械厂、范**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械厂、范**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葛**械厂、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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