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械厂、范**诉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械厂、范**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械厂、范**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葛**械厂、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