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万**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洛阳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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