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梅香与被告驻马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风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梅香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香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香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付梅香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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