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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