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钟诉被告安阳建**责任公司、陈**、曾**、河南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黄*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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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九书与被上诉人安阳县**村民委员会、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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