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耿九书与被上诉人安阳县**村民委员会、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九书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委会)、田**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田**于2014年8月26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田**与上**委会于2010年2月1日签订的《上营村西北沟荒草地租赁合同》有效;2.依法确认上**委会与第三人耿九书于2009年5月1日签订的《上营村北桥沟荒草地租赁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无效。原审第三人耿九书反诉请求判令田**与上**委会签订的《上营村西北沟荒草地租赁合同》无效,并确认耿九书与上**委会签订的《上营村北桥沟荒草地租赁合同》有效。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耿九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九书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