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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李**与刘新建达成还款计划,并由被告刘**作为保证人。几方约定在2015年6月间还20000元,其余80000元于7月25日还清。但现在已逾还款期限,被告迟迟不予还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住址不明。所留联系电话为他人。故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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