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灵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毛毯,欠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2014年3月8日被告购买原告毛毯320条,价值18560元并出具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85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立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毛毯欠款欠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2014年3月8日被告购买原告毛毯320条并出具收条,但未注明欠款金额。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待与被告核算320条毛毯价格后再另行处理该欠款,在本次诉讼中要求被告偿还70000元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毛毯欠款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当依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撤销要求被告偿还320条毛毯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立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货款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