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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赖**、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王**因与被上诉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赖**、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赖**、王**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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