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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与被告闫*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闫*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以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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