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闫*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以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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