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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