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商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京**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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