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建**限公司与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建**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建**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郑州建投通讯**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9元,减半收取6214.5元,余款6214.5元退回原告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