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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3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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