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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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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