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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坡与曹**、曹**、孙**、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坡诉被告曹**、曹**、孙**、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0日,原告和被告曹**、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20间房屋租给被告曹**、曹**,租期三年,租金一次交清。合同到期前,原告已履行不再续租的通知义务。现合同到期,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腾出租赁房屋并交付房屋,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租金并承担两个月违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以证实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2、租赁合同,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曹**、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已到期;3、曹**租赁合同说明,说明合同签订情况,到期后不再租赁;4、视频资料,以证实2015年6月原告已通知被告腾房解除合同。5、河南**事务所律师函,证实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前通知被告不再续租退房。

被告曹**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在法庭调查时承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房屋租期已到,不再续租,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曹**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孙**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辩称,租房开店都是其父亲孙**商量的,其本人仅是其父亲雇佣的工作人员,对租房事情不清楚。

被告孙**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孙**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辩称,2008年10月签订的合同,租期是13年,现在房屋租赁期限未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曹**签合同本人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委托曹**签订合同。

被告孙*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合同,以证实08年双方签订的是13年的合同,该合同包含曹**的合同,合同还没到期;2、交房租单据;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证实原告虽然与曹**签订的合同,但房屋实际一直有其使用;4、银行转账单据,证实合同虽然是曹**签的,但孙*给曹**打的有钱,房租还是被告自己交的。5、借条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未及时交纳房租是因为将钱借给别处了;6、2011年至2014年房屋备案登记,以证实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授权曹**签订合同,因此,对合同不认可;视频资料认为是原告自己录制的;对其余证据不持异议。原告则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不属实,合同签的是三年期,根本不是13年,上面附加的内容不是本人书写,明显有涂改;对房租单据、房屋备案登记不持异议;认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转账单与自己无关;借条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知情,况且打架事件已经处理过了。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曹**租赁合同说明和被告曹**的法庭调查内容及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据能相互印证,故均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河南**务所律师函、被告提供的交纳房租单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双方互不持异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合同因原告提出合同期限是三年,附加内容非本人书写,合同有涂改,法庭对合同原件进行鉴别,合同系套复写纸书写,从反面观看,合同上的“拾叁年”中的“拾”及“三年不变,前5年3.8万元,每年递增1千元,后5年4.5万,每年递增1千元”、“大学生举债创业,双方不得中止合同”笔迹与其余笔迹明显不是同一人同一时间书写,且与被告孙*成本人回答的“当天一次签成合同”相矛盾,因此,对被告孙*成提供合同中的“拾”及“三年不变,前5年3.8万元,每年递增1千元,后5年4.5万,每年递增1千元”、“大学生举债创业,双方不得中止合同”不予认可。

依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原告段**与被告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2间门面及二楼、三楼各11间房屋,全年租金3.24万元,合同有效期三年,租金壹次付清壹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达成新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继续承租原告房屋并按时交纳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9日的房租3.8万元。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和被告曹**、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曹**、曹**租赁原告2间门面、二楼7间、三楼11间房屋,三年租金13万元,合同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同时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的两个月前,双方应就下一租期事宜进行协商,若出租方不想让承租方住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继续租住应提前壹个月交清租金。不签、不付款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前十日,双方结清所有手续后承租方将空房完好交于出租方,如借故拖延,拖延一日出租方按足月收租金,并按违约追加两个月的违约金。

2015年6月18日,原告委托河南**事务所通知被告孙**、孙**,房屋2015年10月9日到期后不再续租,通知被告孙**、孙**早作准备,届时搬出,将房屋交付。合同到期后,被告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解除合同,但被告孙**、孙**拒不腾交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延交付时间的房租,且承担两个月的违约金。

本院查明

另查:被告曹**和被告孙**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分开。被告曹**与曹**系兄妹关系。被告孙**与孙**系父子关系。

原告虽然与被告曹**、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屋一直由被告孙**使用。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用于经营电料、灯具,营业执照法人为孙**。

被告孙**、孙**分别给被告曹**汇款房租1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曹**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了各自义务,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合同约定期限已到,原告要求依约定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孙**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13年期限,但从被告举证情况来看,合同上的“拾”明显是后来添加所书写,故对被告孙**辩称的13年期限不予采信。此外,被告孙**虽然辩称没有授权委托曹**、曹**签订合同,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证明来看,其事后仍将租金给了被告曹**,说明被告孙**对曹**、曹**签订的合同是知道和认可的。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曹**、曹**签订的租房合同;

二、被告孙**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腾出交付原告;

三、被告孙**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逾期房租;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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