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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程**、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刘*在泌阳县杨家集路北段路东经营雅阁宾馆期间,刘*通过联系泌阳县帝豪宾馆郭*,介绍、容留两个卖淫女到雅阁宾馆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介绍费20元。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有证人贾*、项*、张*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其经营宾馆期间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从中提成,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违法所得四十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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