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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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