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三**有限公司与梧州**广电电器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万秀区广电电器商行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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