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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