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会与被告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全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相树立、杨**、河南明**限公司、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商行)诉被告李*、被告赵*、被告孔**、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平**、毛**、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商行)诉被告王**、被告王**、被告邵**和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裴**、刘**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杨**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杨某某、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甲与被告宣某甲、胡**、边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