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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杨**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杨**、杨**、杨*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杨**、杨*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某和丈夫杨**共生育三子二女,分别为被告杨**、杨**、杨**、杨**及次女杨**。2001年杨**去世,原告一直跟随儿子杨**生活至今,被告杨**患有严重强直性脊柱炎,无法从事体力活,生活勉强可以自理,原告其他儿子表示可以出生活费,但无法亲自赡养,女儿不愿赡养,也不愿出生活费。目前原告在舞**心医院治疗,身体全瘫,病情很危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由被告杨**赡养,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本次住院的医疗费2659.36元,每人负担532元;2、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用五个子女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原告百年后事由被告杨**负责,丧葬费由五子女均摊。

原告提供了舞**心医院病历、舞**老院证明、照片、发票在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杨*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答辩状。

被告杨**、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和丈夫杨**共生育三子二女,分别为被告杨**、杨**、杨**、杨**及次女杨**。2001年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跟随被告杨**生活至今。现原告患脑梗死,身体全瘫在舞**心医院治疗,并由被告杨**负责照顾。由于原告与子女间对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由被告杨**赡养,五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本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2659.36元,每人负担532元。2、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用五个子女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原告百年后由被告杨**负责,丧葬费由五子女均摊。

本案原告起诉时将其次女杨**列为被告,后由于杨**无法联系,原告撤回了对杨**的起诉,但表示次女杨**也应像其他被告一样承担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和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原告陈某某现73岁,且卧病在床,已无自理能力,原告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跟随被告杨**生活,被告杨**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现有病需要治疗和照顾,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照片及相关证明,表明原告现在病情较重,需要支出的费用较多,四被告应当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杨**、杨**、杨**、杨**的收入情况,根据原告的现实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杨**、杨**、杨**、杨**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原告在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2659.36元,原告五个子女应共同承担,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即532元。原告以后所的医疗费用,原告五个子女亦应均摊,由被告杨**、杨**、杨**、杨**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原告要求自己百年后事由被告杨**负责,被告杨**同意,所支出丧葬费费由原告五子女均摊,被告杨**、杨**、杨**、杨**每人承担五分之一。被告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某某跟随被告杨**生活,被告杨**、杨**、杨**、杨**自2016年1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给付赡养费800元,每月的月底前支付。2016年已产生的赡养费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杨**、杨**、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532元。

三、原告陈**以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发票由被告杨**、杨**、杨**、杨**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原告百年后的后事由被告杨**负责料理,所需丧葬费用由被告杨**、杨**、杨**、杨**每人承担五分之一。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杨**、杨**、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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