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刘合、第三人郭**、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四百零六元五角,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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