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刘合、第三人郭**、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四百零六元五角,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