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净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河南天**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宋**、许昌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解**诉被告申亚*、禹州市**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机**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利**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力**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中华联合财**口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