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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刘**、被告中华联**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净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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