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机**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机**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元,减半收取一千元零五角,由原告郑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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