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机**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元,减半收取一千元零五角,由原告郑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杨**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麻*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陈**与关**、许昌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中华联合财**口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宋**、许昌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刘**、被告中华联**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