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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