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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初系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到三个月,双方便举行了婚礼,并陪嫁了美的洗衣机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五床棉被,于2014年4月18日在淅川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不时因家务琐事吵闹,后因家庭矛盾不断升温,为了避免矛盾,原告于同年6月中旬外出打工。后被告父亲找到原告娘家,与原告母亲发生争执,将其母亲打伤,同年腊月份被告家人两次组织人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综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生活中,由于被告及其父母处事不当,造成矛盾重重,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前财产美的洗衣机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五床棉被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尚未破裂,不应返还陪嫁物品。若判决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现金46100元及相关礼品价值24000元。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事实上我方仅仅接了11000元,且双方已经生活近两年时间,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应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18日在淅川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元月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孔**村委会证明、证人韩**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本无较大矛盾,导致冲突发生更多是受双方家庭因素所致,望双方家长在以后的生活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爱护,为原、被告双方创造一个独立、温暖的空间。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二人可以通过换位思考、加强沟通、理解,完全有可能消除双方的矛盾,为此双方要珍惜感情,和睦相处,互让互谅,共同营造美好温馨美满的家庭生活。原告王某某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部分,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反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被告田某某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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