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麻*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麻*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被告麻铁旦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均为再婚,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依照农村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9月15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强迫原告拿出6000元钱,因原告身上没有这么多钱,便由原告女儿麻*甲给被告的孙女麻*乙转账6000元,之后被告才允许原告离开家。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财产;3、判令被告退回原告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麻*辩称:原、被告双方年龄已大,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均为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个女儿,被告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证被原告撕毁。原告所说的6000元钱,是原告的女儿在外上大学期间被告给的学费及生活费,这笔钱被告不会退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主张婚后领取有结婚证,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为再婚,双方婚前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共同添置有三轮、两轮电动车各一辆,四轮拖拉机一台,现均存放于被告家中。原告杨*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领取有结婚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系事实婚姻,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审理离婚纠纷,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麻*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