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弘**限责任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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