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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术学院与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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