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其认可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邢**与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武汉与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洛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商丘**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魏一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贾**与黄守日再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兴**限责任公司与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桥都物资**公司、被告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河**术学院与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