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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鸿富锦精密电子(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其认可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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