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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无证驾驶豫LL0959号小型汽车,在舞阳县姜店乡和善李村路段,将原告撞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万元。协议约定被告先支付6000元,下余1.5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至今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协议赔偿原告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亦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陈某某驾车在舞阳县姜店乡和善李村路段,将原告李*某撞伤。2015年4月9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之父李**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时申请交警大队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二、陈某某赔偿李*某的损害赔偿贰万壹仟元整,签订协议时先行支付陆千元整,剩余壹万伍仟元由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三、此事故双方到此为止,签字生效,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之父李**出具欠款15000元的欠条一份,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下余赔偿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某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支付下余赔偿款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驾车撞伤原告后,双方关于赔偿问题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赔偿原告共计21000元,并已支付6000元,下余15000元向原告之父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和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15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赔

偿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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