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舞阳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工伤行政医疗待遇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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