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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舞阳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工伤行政医疗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舞阳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工伤行政医疗待遇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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