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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2016年1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苑**、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谷见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韩*因需要,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张**借款400000元,约定两个月偿还,月息一分。原告张**通过原告女儿的银行账户将上述资金转入韩*的银行账户。原告张**因患有××,急需将借款收回用于治病,但被告韩*迟迟不予归还借款,于2015年8月22日出示欠条400000元。原告的女儿欲与被告离婚,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离婚,被告扣除彩礼等各项结婚费用,于2015年10月27日被告韩*向原告张**出具了欠条175000元,并与我女儿离婚,原告因患病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贵院。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借款之日至清偿完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韩*口头辩称:欠条有异议,我需要核对欠条的原件,复印件上没有写约定时间,结婚费用也没有扣除,如果有17.5万元的条子,但现在并没有到期,约定2017年10月26日是还款时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韩*给原告张**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是:本人与2014年11月15日借张**人民币175000元,在此承诺,即日起两年内归还(2015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26日)该款项用于本人公司周转,本欠条与离婚协议书所写欠款属同一欠款。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2日,以其因患病,需资金看病为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韩*与张*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韩*给原告张**出具的欠条,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张**因患病,多次要求被告韩*偿还借款,均被拒绝,加之,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尚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故原告张**要求被告韩*偿还借款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韩*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未约定利息,原告张**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人民币17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00元,保全费1345元,计5145元,由被告韩*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此也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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