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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易*、被告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分居。2012年下半年被告因在外喝酒闹事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原告曾于2013年1月

21日和2014年上半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原、被告从2015年元月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毛*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请求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好好待原告,我以后再也不骂人了。我以前好喝酒,现在不喝了,我曾因喝酒闹事被判处刑罚一年半,缓刑两年,现已到期。我与原告是从2015年8月份分居生活的。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是因为我的房子被我舅舅在2007年贷了二十万元款,原告一直逼我还房贷,原告说我若不还房贷就与我离婚,另外,原告起诉还因为我们没有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毛*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3日举行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甲与被告毛*婚后无子女。2012年下半年被告因在外喝酒闹事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原告李*甲与被告毛*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3年1月21日和2014年上半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为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李*甲提供了(2013)息刑初字第74号判决书一份、(2013)息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息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息县岗李

店乡**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证人余*、证人李*乙、证人姚*、证人杨*、证人薛*及证人崔*、证人李*丙、证人李*丁的书面证言各一份予以证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毛*双方感情不合和分居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毛*婚后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两人经常吵嘴打架,其感情基础并不稳固,加之被告毛*曾因喝酒闹事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一年零六个月,以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李*甲与被告毛*从2015年元月分居至今。现原告李*甲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毛*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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