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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5年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均在外务工,聚少分多,在短暂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有名无实,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结婚时间短,双方感情未到破裂的地步,且被告系孤儿,成立家庭不易,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等合计7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为男到女家,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在上海打工,聚少离多。双方在2015年7月商量过离婚,但因为退还彩礼的事没有谈妥而未果。原告现诉至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应正确对待夫妻矛盾,珍惜夫妻关系。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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