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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武汉与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武汉诉被告王**、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武汉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传唤被告王**、杨**参加开庭,被告王**、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武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王*秋述称因生活困难,需要向原告邓武汉借款。2015年10月1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王*秋账户转入50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三个月,2015年10月1日,被告王*秋为原告邓武汉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已经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秋迟迟不予归还借款,被告王*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杨**与被告王*秋系夫妻关系,有义务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方提起诉讼,望判我所请。请求:1、判令被告王*秋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按约定月息2%支付(从借款之日至清偿完毕)。2、判令被告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杨林妹未递交答辩状。

原告邓武汉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2015年10月1日借条一张,证明王**借原告50万元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邓武汉借款,2015年6月30日,原告邓武汉通过交通**行营业部转给被告王**470000元。又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王**30000元,合计500000元。2015年10月1日,被告王**给原告邓武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邓武汉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期限:叁个月,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并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王**与杨*妹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向原告邓武汉借款,虽未签订签订借款协议,但事实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王**拒绝偿还所借原告邓武汉款项,造成此案纠纷,被告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与杨**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邓武汉要求被告王**、杨**偿还借款本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邓武汉未能向法庭证据证明,其与王**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邓武汉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邓武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王**、杨**从2016年1月5日起至偿还原告邓武汉借款本金500000元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邓武汉承担500000元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邓武汉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计11820元,由被告王**、杨**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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