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范诉被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范以需要进一步确定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邢**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