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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金州、原告焦金梅诉郑州海洋**安阳分公司、刘**、伦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金州、原告焦*梅诉被告郑州**司安阳分公司、被告刘**、被告伦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齐金州、原告焦*梅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齐金州、原告焦**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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