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出版社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祝**,被上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与黄**出版社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吴**向黄**出版社供应音像制品。2004年5月20日,经双方对账,黄**出版社会计平**向吴**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04年5月20日,欠吴**货款29233.5元。2007年2月12日,黄**出版社还款7732元;2008年12月3日,黄**出版社还款3600元.因剩余货款17901.5元,黄**出版社至今未予支付,吴**遂于2009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吴**向黄**出版社供应音像制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黄**出版社对本单位会计平**出具的对账单无异议,但辩称欠款已偿还完毕,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黄**出版社不能提交双方已经结算完毕的证据,本院对黄**出版社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吴**提交的两份收到条复写件,吴**诉请金额19501.5元计算有误,黄**出版社现剩余货款17901.5元未付,对于该欠款数额,本院予以认可。黄**出版社辩称吴**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黄**出版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日,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黄**出版社该辩称,本院亦不予认可。吴**诉请黄**出版社赔偿利息、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583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出版社向原告吴**支付货款1790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吴**负担127元,被告黄**出版社负担306元。

上诉人诉称

黄**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吴**原审中提交的两份收到条复写件,未加盖黄**出版社公章或签字,不应当采信;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吴**的诉讼请求。吴**答辩称:黄**出版社偿还部分借款后,吴**向黄**出版社出具的两份收到条复写件,不需要黄**出版社盖章或签字;黄**出版社出具结算清单后,吴**多次向黄**出版社主张权利,最后一次还款是2008年12月3日,吴**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向黄**出版社供应音像制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吴**按约定供货后,黄**出版社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吴**收取黄**出版社的部分还款,向黄**出版社出具收条,符合常理,吴**提供的两份收到条复写件本院予以采信;黄**出版社最后一次还款至吴**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黄**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黄**出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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