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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李*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2007)金*一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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