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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