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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管理局与周**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2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7月21日在新密市长庆路北段无证建设民宅工程,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29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29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29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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