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倪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