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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倪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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