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0799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2日在新密市开阳路南段东侧建设钢架房工程,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07992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07992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000799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