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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全诉被上诉人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全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上诉人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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