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全诉被上诉人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全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上诉人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