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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