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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