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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菊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菊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菊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50万元,借期3个月,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蒋*基本信息错误,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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