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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李**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李**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李**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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